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受調查警司,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身份,去年被裁定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被判監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指披露資料是基於公眾安全風險,防止721事件重演。暫委法官游德康聽完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在3個月內作出裁決。
林卓廷當時擔心重現721事件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陳辭指,《防止賄賂條例》列明披露受查人身份的合理辯解,包括公開對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本案源於警方在721後委派游乃強統籌721的調查,出現「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情況,而游正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故由游調查721事件,擔心會出現「821、921事件」,強調公眾有需要知道游正受查。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則質疑,林卓廷在記者會多次批評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已清楚帶出信息,披露游乃強受查沒有增強其信息的效力,認為沒有需要披露其身份,亦與公眾安全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