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銳意發展新田科技城,表明濕地補償重「質」而不拘泥「面積」,被質疑有違城規「不會有濕地淨減少」的原則,包括涉及「面積」和「功能」。發展局昨(3日)回覆《am730》時首次解釋背後理據,引用《環評條例》指補償措施須盡可能以「同類補償同類」為基礎,生境可屬同樣大小,或證明「可達致同類生態功能及承載力」。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質疑,發展局在未有數據前便斷言減少濕地面積後可提升功能。(記者︰曾偉龍)
指新田科技城發展不屬條例指引原則
北部都會區發展涉及的補償濕地公園問題引起關注,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及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先後多次表態,後者強調補償濕地不需要「一換一」,並謂濕地補償重「質」而不拘泥「面積」。
《am730》向發展局追問有關說法是否違反了《城市規劃條例》規劃指引12C說明的「不會有濕地淨減少」的原則,發展局諮詢環境及生態局後於昨晚(3日)回覆指,規劃指引12C只適用於按《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的規劃申請,而新田科技城發展不屬此類,並有別於受規劃指引12C規管的單一發展項目,新田科技城發展範圍更大更廣,需要適量徵用魚塘以提供足夠發展用地,實難以再進行一換一的面積補償。發展局更在書面回覆中反問,「填平的90多公頃魚塘當中,一半已沒有養殖活動甚或已荒廢多年,硬性要求一換一又是否合理?」
發展局更首次述明在新田科技城重「質」而不拘泥「面積」的背後依據,指出新田科技城屬《環評條例》的指定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下的《技術備忘錄》,要求生境補償措施須盡可能以「同類補償同類」為基礎,可以是屬同樣大小的生境,又或申請人證明可達致同類生態功能及承載力的措施。發展局又指,根據《技術備忘錄》,在評估例如濕地等地方或生境的重要性時,除了生境面積外,亦須考慮生境質素、稀有程度、多樣化、生態連繫等其他因素。
發展局指,新田科技城的環評報告的準備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計劃於今年第四季提交,政府會嚴格根據環評要求,評估發展在生態方面的影響並提出緩解措施,以確保發展「不會導致濕地生態功能上任何淨損失」。
發展局又重申,新田科技城是提供300公頃創科用地和5萬個住宅單位的新發展區,發展範圍更大更廣,在要適量徵用魚塘以提供足夠發展用地的情況下,實難以再進行一換一的面積補償。
長春社質疑未有數據前斷言提升功能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表示,發展局最新提供的理據屬預期之內,但質疑當局在未有數據之前,卻可斷言可以在減少濕地面積之下,提升功能。他又指,城規要求與環評要求確有不同,城規的規劃指引12C的「不會有濕地淨減少」的原則是包括面積和功能兩方面,但強調「不會有濕地淨減少」的原則早已進入不同大綱草圖之中,成為一項通用的原則,不可以僅執著於新田科技城發展是否屬《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的技術問題。
吳希文又指,環評下《技術備忘錄》在濕地補償上「功能」和「面積」確是「或」的關係,須視乎政府在環評中的提供的數據和如何解釋。但他強調,環評條例中亦有其他大原則必須被遵守,包括「避免、減少、補償」的優先次序,預料政府需要解釋有甚麼「避免」和「減少」破壞濕地的措施,以及其為何無效,而環評條例亦列明如涉及重大生態影響,發展則不會被批准,政府亦不能越過。
他又指,過去或有濕地補償面積較原來面積為少的項目,但今次新田科技城範圍龐大,甚至較落馬洲支線工程為大,故難與過去規模較細的項目作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