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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12:21:00

反起底法|私隱署擬設刑事調查檢控組 聘退休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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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起底」行為修例  。 (路透社)

政府就「起底」行為修例 。 (路透社)

政府就「起底」行為修例,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的權力,並可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內容。條例早前於立法會通過首讀,料最快下月將三讀通過。私隱專員鍾麗玲接受傳媒訪問時透露,公署擬內部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由內部人手調配,有需要時會增聘人手,包括退休執法人員,而日後採取拘捕行動或與警方聯合行動。

鍾麗玲表示,公署計劃申請增撥資源設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人數未定,並預計部分人員會由內部調配,有需要時會招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的人士,包括退休執法人員。她指,現時已加強內部培訓,並已安排人員下月到警察訓練學院受訓一周,學習刑事調查及蒐證,而法律組員工則會參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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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傷害門檻高

修例擬設兩級制罰則,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只要有意圖或罔顧是否導致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指明傷害」,私隱專員可提出檢控,經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若確實導致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經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而「指明傷害」涉及四種罪行元素,包括起底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至於何謂「有意圖」及「罔顧」,鍾麗玲指,呼籲他人騷擾某人便屬於有意圖;而罔顧亦包含轉載訊息,舉例說有訊息指「用麻包袋接放學」,若市民明知該訊息具威脅意思,但仍轉載,則已屬於較輕的第一級罪行。而就「心理傷害」,鍾麗玲指,現行條例亦有相同犯罪元素,而按過去經驗,其門檻相當高,控方須援引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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