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刊憲《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刑,違例者最高可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修例賦予私隱專員法定權力向「有能力移除起底信息的人士」發出「停止披露通知」,如有關人士於限時內沒有移除起底內容即屬犯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於電台表示,公署會先要求發布內容的人士刪除內容,若不合作將考慮聯絡本地網絡供應商,將整個網站移除。
鍾麗玲表示,自2019年中起出現大量起底行為,公署一直有向有關平台發出「停止披露通知」,有約七成時間平台均會移除內容,但之後再有網民將起底內容重新上載,而通過修例後將賦予公署執法權力,情況可大幅改善。她指,若最終未能移除有關內容,不排除會聯絡網絡供應商,將整個網站「封網」。
無能力移除內容無須負法律責任
對於不少社交平台均屬外國公司,並在本地設分部負責推廣、聯絡等工作,鍾麗玲表示,根據經驗該些平台均會依照本地法例行動,但坦言要求它們必須刪除內容有一定難度。她強調,公署會考慮該些平台的香港員工會否有能力移除起底內容,直接向海外總部發出「停止披露通知」,故不會要求無權限的員工負上法律責任。
無手令搜查屬例外情況
另外,修例後私隱專員可在緊急情況下,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鍾麗玲指,該些情況屬「好例外嘅情況」,公署必須在符合三個條件才會在無手令下搜查,包括有合理懷疑出現起底行為、相信有關器材存有證據,以及申請手令將造成延誤或非切實可行。她又稱,新聞工作屬於免責辯護範圍內,認為「正常、合法新聞活動」將不受條例影響。
黃浩華倡清晰界定心理傷害
資訊科技界選委黃浩華於同一節目表示,條例列明的「指明傷害」元素中,何謂對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做成心理傷害,必須清晰界定,否則市民會無所適從。黃又指,擔心日後網絡管理人或相關從業員會「斬腳趾避沙蟲」,只要見到稍微可疑的內容便會直接移除或下架,造成自我審查,影響資訊流通或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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