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共判囚9年。根據司法機構網站資料,唐英傑已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但案件現時未有聆訊排期。
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七一,在灣仔駕駛插有「光時」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三道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早前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判囚6年半,恐怖活動判囚8年,其中兩年半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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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審訊焦點
首日:唐英傑否認全部控罪
第二日:曾向唐射胡椒球彈警員作供
第三日:警盾飛脫之迷 持盾警稱原冀攔截被告
第四日:涉被撞倒警員否認作「人肉盾牌」擋車
控方專家解釋「光時」
第五日:劉智鵬:從當權者手中奪回香港
第六日:劉智鵬:口號與港獨有直接關係
第七日:劉智鵬:假設所有人均知其意
第八日:被告銀包「光時」貼紙疑遺失
辯方專家解釋「光時」
第九日:辯方:憑口號判斷被告意圖不合理
第十日:李詠怡:不必然代表推翻政權
第十一日:李詠怡:香港不曾有主權如何重奪
第十二日:李詠怡:不認同梁天琦參選為推翻政府
第十三日:李立峯:理解口號不能忽視修辭
第十四日:李立峯:不認同口號普及全因中聯辦示威
第十五日:控辯結案陳詞
特別報道:「光時」爭論 控辯專家對口號理解存分
判決:裁定口號涉分裂意味構成煽動 官稱「光時」是否具多種意義非重點
求情:被告求情指曾煞車無意撞死警員
判刑:煽動分裂國家等兩罪成 共判囚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