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委會提交文件,指修例是為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對港區國安法解釋的精神。律政司建議,修例後,法院決定任何以專案方式認可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時,須根據國安法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而若行政長官認定海外律師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不得就案件認許該名律師,以體現國安法47條及解釋第三條的精神。
律政司亦建議,新要求涵蓋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港區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政府計劃於今年首季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