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清潔工於2019年11月在上水堵路期間,被飛磚致頭部重創死亡,另一名六旬男子遇襲後左眼虹膜撕裂,兩名青年被控誤殺、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共三罪,今日續審。杜麗冰法官引導兩男五女陪審團總結案情,以及解釋三罪的控罪元素,她特別提醒陪審團不要受情感和同情影響,亦不要受偏見蒙蔽,強調應以案中的證據作考慮。杜官將在明早10時作出最後總結,料陪審團最快於明天退庭商議。
官提醒陪審團不要受情感影響
杜官在向陪審團作引導時,提醒他們要根據案中證據作考慮,不要受偏見、情感,甚至是同情影響,無論是對死者、傷者或被告的同情。又指對於辯方早前指,控方把現場的人士以「黑衣人」和「市民」區分,並似乎把兩者塑造為「好人」和「壞人」,杜官亦認為控方說法只是以簡單直接的方法分辨兩批人士,著陪審團不要被偏見蒙蔽。
19歲首被告劉子龍及18歲次被告陳彥廷現同被控誤殺罪、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杜官解釋各罪的控罪元素,誤殺罪需證明被告的行為導致死者死亡,其行為屬屬蓄意及非法,而且任何神志清醒及合理的人預見有死亡風險但罔顧風險行事;暴動罪需證明三個或以上參與參與非法集結,並作出或鼓勵他人擾亂公眾秩序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有意圖而傷人罪則需證明被告預知到其行為有可能令人受傷,但仍罔顧他人受傷的風險,有意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
首被告即使在場亦不足以定罪
杜官指首被告劉子龍沒有出庭作證亦沒有錄影會面紀錄,故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否為了保護多年好友、即次被告陳彥廷免被襲擊才攻擊六旬男子X。X在認人手續認出首被告劉子龍是案發當日在現場的紮馬尾健碩男子,杜官提醒陪審團需衡量X證供的可信性,過往有情況是證人有機會認錯人,令無辜人士被定罪。而且即使首被告劉子龍案發時在場亦不足以定罪,控方需要證明劉在場作出、協助或鼓勵他人擾亂公眾秩序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才屬於犯下暴動罪。
杜官指如果有人知道自己或朋友可能被襲,他可以用合理武力進行自衛,保護自己或朋友,陪審團需要考慮首被告劉子龍案發時是否真誠相信他在保護自己及次被告陳彥廷,以及考慮劉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若劉使用合理武力則有意圖而傷人罪脫,若劉使用大於合理需要的武力則應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官以搶劫銀行解釋「共同犯罪原則」
控方早前指兩名被告沒對死者作出致命一擊,但認為根據「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兩名被告需與掟出致命一擊者共同承擔誤殺罪責。杜官解釋「共同犯罪原則」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兩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去計劃及犯案,就算每個人角色不同,他們每人均須負上刑責。杜官以搶劫銀行為例,有人會在銀行外把風,雖然沒有走進銀行,但眾人均有共同計劃合作去搶劫銀行,故眾人均需負上搶劫罪的刑責。
次被告陳彥廷承認向X揮鋸是想嚇退X,聲稱他揮鋸一下便跑走,不知道及後發生什麼事,杜官提醒陪審團可看看陳的說法與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的畫面是否吻合,而陳在警誡下雖然提到首被告劉子龍,但陳所作的證供只與陳相關,陪審團應分開考慮兩名被告的案情。
杜官指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宗顯的供詞,則可幫助陪審團判斷次被告陳彥廷在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時是否焦慮症及驚恐症發作。杜官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在沒有直接證供的情況下,需根據環境證據達到唯一合理推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才可把被告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