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於前年4月頒下判辭,裁定僅以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合憲,其餘兩種方式並非《基本法》所指的「傳統權益」;訟辯及鄉議局涉案三方均不服判決提請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辭指,覆核方上訴失敗,政府及鄉議局兩方則上訴得直,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即向政府申請以優惠地價購買官地,以及與政府商討以「土地交換」形式換取官地,兩種申建丁屋方式均同屬合憲。覆核方呂智恆考慮上訴;訟費事宜將在14日內以書面形式處理。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聽罷覆核方「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與社工呂智恆、答辯方香港政府(地政總署署長、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長)、利益關係人鄉議局三方陳辭後頒下判辭,認為原審法官周家明處理《基本法》40條時,沒有恰當地將120及122條一併考慮及詮釋。
丁屋歷史可追溯至英殖前
判辭指出,早於1898年之前,新界原居民已經以「習慣土地使用權 (customary tenure)」向政府申請土地興建丁屋,至1972年確立丁屋政策後,當中「私人協約」與「習慣土地使用權」本質無異,屬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判辭表示,不論原審裁定合憲的「免費建屋牌照」,抑或今次上訴的「私人協約」、「土地交換」均非新做法。判辭提到,考慮3種興建丁屋是否合憲,應取決於1990年頒布《基本法》的情況,而非採用原審法官的追溯準則,即英殖時代前的情況,然而即使採用追溯準則,3種申建方式亦符合傳統權益的定義,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有誤。
劉業強形容判決「全勝」
發展局發言人對法庭裁決表示歡迎,早前因原訟庭判決而暫停的「私人協約」、「土地交換」申請,會於研究完判辭後安排恢復處理兩類申請。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今次判決「全勝」,會盡快約見政府,促請當局盡快處理積壓的丁屋申請。劉又指願意檢討丁屋政策,例如放寬地積比興建丁屋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