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署警長早前未經許可向4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逾42萬元,早前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該名被告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再被廉署加控3項罪名,涉未經許可索取及接受貸款約5萬元。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8月23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答辯,被告准以現金保釋。
廉署新增控罪指,被告黃志明,52歲,涉嫌於2021年3月至4月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葵涌分區一名前下屬警員索取兩筆共約3萬元的貸款,以及從對方接受一筆2萬元的貸款。廉署指,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決定加控被告3項罪名,即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被告早前被控13項其他罪名
被告早前被控13項其他罪名,包括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9(3)條;1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以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
案情指,被告2020年12月初被派駐到田心分區警署一個巡邏小隊,之前則駐守葵涌分區一個巡邏小隊,該13項罪行涉嫌於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發生。他涉嫌向葵涌分區4名同袍索取兩筆共9萬元的貸款及接受8筆共逾33.5萬元的貸款,該等同袍為包括上述警員在內的3名前下屬警員,及1名前上司督察。另外,被告亦涉嫌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