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生被指在2019年11月,與大批示威者在理大衝突期間,在尖沙咀一帶聲援。女生早前承認暴動罪,區域法院法官在接納報告,女生獲判入教導所。
案情指,19歲的女生在2019年11月19日的清晨時份,與大批示威者出現在尖沙咀一帶。女生在厚福街附近被捕時,在其背包被搜出附有易燃溶劑的勞工手套、消毒藥水、生理鹽水及黑色口罩等。女生其後認罪,辮方早前求情指,被告案發時16歲,沒有直接參與暴力行為,只在現場留守,壯大聲勢。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表示,考慮過有關報告後,判被告入教導所。李官指涉案的暴動橫跨尖沙咀多條街道,示威者意圖分散警力協助理大的示威人士,是有組織有預謀犯案。李官稱當時不少年輕人,包括被告,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不過採用了違法方式表達,是害人害己,又指即使是到場支持,或作出任何支援,罪責已經不輕。李官稱報告指被告成長坎坷,沒有證據顯示她曾直接參與,或有暴力行為,只是蓄意在現場留守。而被告有勇氣認罪,沒有逃避,因此採納報告的建議,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