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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2:09:51

發表煽動文字囚40個月 「快必」譚得志上訴遭終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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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表煽動文字被判囚40個月的「快必」譚得志,上訴被終審法院駁回。(資料圖片)

因發表煽動文字被判囚40個月的「快必」譚得志,上訴被終審法院駁回。(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上訴至終審法院,5名終院法官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譚得志希望終審法院詮釋,包括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以及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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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罪」的控罪,可以及已有效地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區域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在選擇審理煽動罪行的法庭方面,判詞提到在 《國安法》制定前已具有的彈性,在《國安法》頒布後仍得以保存。《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反映有關立法原意,在對於決定審理的法庭方面沒有改變原有彈性。

對於本案另一項爭議,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煽惑暴力意圖只是可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罪行的多種意圖類別之一。

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判詞表示,《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這觀點,因此沒有理由在《刑事罪行條例》中引入這意圖或指其隱含在條例中。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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