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立,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終審法院今日向譚批出上訴許可,明年1月10日審理。
要求終審法院詮釋3條問題
譚得志早前不服定罪判刑,不過均被駁回上訴。但因案件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有3項議題獲上訴庭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譚得志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早前指希望終審法院詮釋3條問題,包括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是否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判;煽動罪的犯罪證據是否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若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煽動罪會否因限制言論自由及沒有依法規定而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