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中,首名認罪的46歲資深幼兒工作者,早前認罪,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底爆出虐兒醜聞,至今共27名職員被控落案起訴。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雖然被告認罪,但悔意令人懷疑,因此有需要判處即時監禁。在反覆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後,不能認同被告兩次虐兒事件中所聲稱的原因。
官痛斥被告行為「極度過火」
在首次虐兒事件中,聲稱因想阻止受害男童B與其他小朋友的身體接觸,而拉其頭髮及手腳,指出如果只是想分隔兩名兒童,根本無需作出涉案一連串行為,批評被告行為遠遠超出其所述之目的。加上B在遊戲期間與其他兒童的互動並非不尋常,被告作為一名母親及富有經驗的兒童工作者,明顯是反應過敏,痛斥其行為對於僅得2歲的B而言「極度過火」。對於被告解釋當時只是捉住B的髮圈,黃官直言不明白此與案情的嚴重性有關,B戴了髮圈不代表他感受不到痛楚。
官:沒哭泣不代表感受不到痛楚 B被推後雙手抱頭
而第二次虐兒事件中,黃官指出B當時只是把頭部稍為向旁邊垃圾桶伸出,卻遭被告用力撞向牆邊,力度猛烈至B的頭部回彈。然而,B事前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挑起被告情緒,被告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發洩在B身上。雖然觀看片段無法肯定B有否哭泣,但即使B沒有哭泣,也不代表他感受不到痛楚,或者痛楚並非強烈,因他在被告施虐後頭部回彈,更雙手抱頭。
被告求情指B經常拖延
被告解釋B經常拖延,惟黃官不接納此作求情因素,反駁2歲幼童未能盡速完成日常行為也屬正常,而且B當日不曾作任何拖延行為,直斥被告施虐與管教日常生活完全偏離。縱使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行為對B有身心影響,但可以肯定他在兩次事件中均受到相當程度的痛楚。被告在B尚處於心智急速成長時期作出這些行為,實屬加刑因素。
官:需明確地傳遞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的嚴重後果
黃官又言,法庭必須向兒童工作者,特別是在大型機構照顧眾多兒童的人,明確地傳遞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的嚴重後果;又特別提到涉案受害幼童基於家庭因素,經社署轉介後受託於「童樂居」,被告擔當著重要角色,必須愛護他們。
首名認罪的46歲香詠姍早前承認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童樂居」內,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兒童責任,故意襲擊2歲男童B,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包括用力將其頭部撞向牆至反彈、扯頭髮及手腳。
案情透露,被告先後兩度襲擊男童B,去年11月30日於活動室內,一手拉B的頭、一手扯其頭髮,再在B欲離開之際拉其手腳;及至同年12月17日,又在另外7名兒童面前,於洗手間內突然用力將B的頭撞向牆,令B的頭隨即反彈。
案中被落案起訴的27名職員中,有10人留在裁判法院審理,認罪被告香詠姍今日判刑,餘下9人則分別押後至7月及8月再訊;另外17人的案件,已轉介區域法院排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