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無業男子3年前結識年僅15歲的女網友,發展成情侶,不足1個月後極速分手。男方其後卻以女網友的裸照,要挾女方做他性奴至她28歲,又迫她放學後上他家,幫他口交和舐腳。又曾強行將陰莖插入她私處和要求交出至少13,000元,每月4次性活動的條款。涉案男子最終被捕,被控2項促致未滿16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勒索、非禮及刑事恐嚇等共7罪,他早前在區院承認其中5罪,求情指事主為他的初戀,後因難以相處而分手。法官今日就案件判刑,斥責他對事主的所為,是嚴重羞辱的侵犯行為,不認為他是衝動犯事,而是經精心計算來剝削年幼事主,案情嚴重,法庭須處以阻嚇刑罰,最後將他判囚30個月。
求情指外表及疾病致他自尊心低落
被告陸浩文的律師今求情指被告屬初犯,並因其外表及身體疾病致他自尊心低落,平時喜好玩線上遊戲及中樂。被告因衝動犯事,並因本案而辭去工作,事後已後悔,並承諾會改過自新。
官:重犯機會屬中等偏高
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指被告並沒有任何精神問題,但其性格被動及內向,亦因外表而自尊心低落及強烈自卑。被告渴望擁有親密關係,卻不善於處理異性關性,且性需求得不到滿足,而滿腦子性及錯誤性觀念。被告亦視事主的配合是對他有好感,且從侵犯過程中獲得快感,更低估法律後果,認為其重犯機會屬中等偏高,建議被告接受輔導及治療以改善情況。另事主的創傷報告則指事主因事件而起的負面情緒,已隨時間漸漸減退,事件對事主而言已過去,不再影響其日常生活。
官斥口交及舐腳屬十分羞辱的侵犯行為
法官續指案情無疑十分嚴重,事主經被告威脅才答應到被告家中及再發送裸照,被告更要求事主替其口交及舐腳,過程歷時逾5小時,屬十分羞辱的侵犯行為。而被告脅迫事主就範而施加的心理壓力,等同使用暴力,且若非事主反抗,被告幾乎成功與事主性交。被告及後的要求更得寸進尺,對於案時只15歲的在學女生而言是殘酷及難以接受。法官考慮到事件歷時逾5個月、被告認罪等,認為監禁為合適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