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物業代理公司首席聯席董事涉嫌金向家事法庭申請免除支付每月2,500元贍養費時,僅稱自己每月收入約為8,500元,少報逾300萬元收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及作假證供。
被告37歲吳文錦與前妻自2011年起就贍養費及子女撫養權事宜在家事法庭展開法律訴訟,家事法庭於2017年8月頒令,被告每年有6個月須向前妻支付每月贍養費2,500元,以供養2人的孩子。而被告案發時為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分行主管,除了每月底薪8,900元,就自己及其屬下物業代理促成的物業交易,分別賺取銷售佣金及主管佣金,廉署調查發現被告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間的20個月內,少報所得逾300萬元收入。他於2018年1月時,以財政困難為由,向家事法庭申請免除向前妻支付有關贍養費,並於2020年3月獲法庭批准。被告於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間的20個月內,每月從該地產代理公司賺取21,000元至約770,000元不等銷售佣金及主管佣金,不過涉嫌在向家事法庭提出上述申請時所提交的文件內,少報了該段期間所得逾300萬元收入。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揭發事件,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就載有虛假內容文件,落案起訴被告6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另就被告涉嫌於2019年2月21日,在上述家事法庭的訴訟中,依法宣誓為證人後,故意作出虛假陳述,指自己從僱主所得的每月收入約為8,500元,起訴他1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