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2019年11月18日有大批示威者抗議。(資料圖片/鍾式明攝)
21歲女大學生涉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被控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附近,涉藏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共被判監18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基於終審法院早前詮釋首罪,原審法官沒有裁定她有意圖使用多用途鉗作非法進入處所的工具,故定罪不穩妥,可獲撤銷定罪,但因次罪上訴理由缺乏理據而被駁回上訴,故仍然維持原判。
原審法官裁定暴動罪及蒙面罪脫 其餘兩罪罪成
女被告郭凱盈被控暴動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以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原審法官林偉權裁定她暴動罪及蒙面罪脫,其餘兩罪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被判囚10個月,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18個月監禁,兩罪同期執行,即共被判監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