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9名男女上街聲援示威人士,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其後分別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9人上月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判兩名20歲男生入教導所,其餘7名被告分別判監38至40個月。
兩20歲男入教導所
被告陳國威(20歲)、陳子謙(29歲)、江鏡棠(27歲)、陳霆堃(20歲)、黃適哲(22歲)、梁嘉星(24歲)、曾倩儀(25歲)、鄧錦樂(24歲)及詹隆享(27歲)同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8日,在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其中陳國威及陳霆堃被判入教導所;陳子謙、江鏡棠、黃適哲及鄧錦樂被判監38個月;梁嘉星、曾倩儀及詹隆享則被判入獄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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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林偉權早前裁定9人是蓄意裝備到場參與暴動,並非路過或旁觀,指他們無視警方警告而選擇留在現場,藉此壯大暴動人群聲威;另外,梁嘉星及詹隆享因管有剪刀及扳手等,各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
案情指,當日有數百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及加士居道聚集堵路,向防暴警察投擲磚頭等,9人當時身處其中,並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