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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04:30:00
日報

終極裁決 共同犯罪原則 終院裁定不適用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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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

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

2016年旺角衝突案暴動罪成的盧建民,與前年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早前上訴《公安條例》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控罪要求,終審法院昨一致駁回盧就定罪的上訴,但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惟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與「不完整罪行」判處和主犯一樣的刑罪。湯偉雄認為結果符合預期,只是將相關法例「維持本來原貌」。

就「共同犯罪」原則,判辭提到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均屬「參與性」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並意識到其行為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法律上沒要求兩項罪行的參與人須有額外共同目的。判決又指,不在現場者不可視作主犯,因為普通法的「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凌駕兩項罪行中至關重要的元素——參與。終院裁定,即使被告身處現場,基本的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上述兩罪,否則會與其罪行中「參與」這個元素出現重疊或混淆。

人鏈送物資者有刑責風險

不過,判辭亦強調,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只要曾作出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司法機構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判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同時,若上述兩項罪行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並且預見實行共同計劃時,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負上更嚴重罪行的法律責任。

終審法院最後裁定,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不會招致任何刑責,惟被告於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其他人干犯上述兩項罪行者而被定罪。即提供雨傘、頭盔、食水等物資,或以人鏈傳送物資者均有被定罪的可能。

另外,判辭指,控告盧建民的公訴書雖然有欠妥之處,惟未有因此造成司法不公,陪審團有充分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其罪名成立,故一致駁回其上訴;盧聞判後表現平靜。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是否增加或降低檢控門檻,主要視乎每宗案件的證據;又解釋今次終院判決涉及非常技術性的原則,他認為裁決只是提醒控方,日後就這兩項罪行舉證時,不要忽略被告在現場的行為證據,或有關被告向他人提供物資,有份策劃等證據。他認為,裁決不涉及任何放鬆或收緊罪行情況,相信對往後同類案件的被告人,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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