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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開埠以來首宗「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成功入罪的謀殺案,該案被告陳文深昨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但法庭下令案件需發還重審,在14天內排期,陳繼續還押候審。
上訴庭判詞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時犯錯,遺漏向陪審團提及,只有在唯一合理推論下,才可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裁決的陳詞不夠準確及充分,判陳文深得直。
被告陳文深,案發前為證券公司董事,已婚,被控於2011年10月在淘大花園一單位,謀殺33歲四川女子秦嘉儀(圖),陳是在秦女任職夜總會公關時認識,其後發展婚外情,陳購入牛頭角淘大花園一單位供秦居住。
秦嘉儀於2011年10月5日返回淘大花園寓所,之後再無外出。被告於翌日到訪,之後一日從單位搬走一個巨型尼龍袋,警方懷疑他殺害女死者後棄屍,他在2015年被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判處終身監禁。
陳文深早前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一方認為,案件無犯罪事實,控方舉證主要依賴環境證供,又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