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10日)三讀通過《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並設甄別和覆核機制。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今早(11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修例變相是假設海外律師不准來港處理國安案,如果他們希望來港,就要自行舉證,證明自己不會影響國家安全。
陳文敏又提到,修例會削弱國安案被告的權利,指以往被告起碼可以申請聘用海外大律師代表自己,並由法庭就每宗案件,決定是否批准海外律師來港,被告亦可就法庭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日後相關程序交由特首處理,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雙方只可以透過書面陳詞,亦難以全面了解特首決定背後有甚麼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