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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10:10:10

《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的意義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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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 穩定䌓榮基石

「國家安全 穩定䌓榮基石」(資料圖片)

2019年一場因為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而引發的黑暴,讓香港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傷痛。作為前保安局局長及現任立法會議員,我亦和其他香港人一樣,對於當時的一宗宗一件件的暴力事件記憶猶新,例如我們新民黨便有至少十個地區辧事處遭暴徒縱火、刑毀,也有區議會選舉候選人遭暴徒禁錮、恐嚇,一切一切,歷歷在目,卻又不堪回首。

然而,來到2023年,香港已全然是另一番光景,因為在三年前,中央政府果斷地為香港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於2020年6月30日在港實施,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共謀危害國家安全等四大罪類立下定義及刑罰。

猶記得《香港國安法》頒布後,立即發揮了具大的震懾作用,反對派偃旗息鼓,「洗手」的「洗手」,潛逃的潛逃,其他人因為涉嫌觸犯不同的國家安全罪行而遭拘捕、檢控(至今有逾150人遭檢控,當中71人的審訊已經結束並被判有罪);香港社會得以重整公共秩序,為之後的完善選舉制度、立法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以至今天的完善地區治理,提供了強穩的環境和基礎。

我認為每部法律都有其生命力,《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周年,法庭透過審理國安案件的過程,詮釋法律條文,讓《香港國安法》越辯越明,也讓社會大眾對四大國安罪類有更清晰的理解,同時推進了香港司法制度的發展,進一步保障和維護國家安全。我在這裡舉幾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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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引發國安案件是否適合聘用海外大律師參與辯護的爭議,引發人大常委會釋法及特區政府修例,明確規定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才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國安案件可能涉及敏感訊息或國家機密,這規定避免資料泄漏,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使命。

《唐英傑案》由三名法官進行審理,不設陪審團。這種模式反映了國安案件與其他案件的性質有著根本性的不同。由於國安案件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有需要由具備豐富專業知識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根據證據及法律作出專業獨立的裁決。在依照法律的規定下,不設陪審團也可免除他們要面對人身安全的風險和壓力,司法公義得到落實彰顯。

《譚得志案》突顯了《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地位。《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共同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呂世瑜案》和《伍巧怡案》為《香港國安法》的國安罪行提供了解釋和適用性,明確指出不論是口頭、書面還是網絡傳播,只要行為的目的是煽動分裂國家或危害國家安全,都可能構成犯罪。

上述這些案例的累積,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的應用,為後來的案件審理立下了明確、有約束力的案例,同時警惕所有反中亂港人士,觸犯《香港國安法》、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等等企圖或行為,都不能逍遙法外,都沒有出路,都要受法律制裁,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的成效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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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希望市民明白,在香港回歸祖國26年的今天,香港有需要旗幟鮮明,無畏無懼地履行憲制責任,盡快為第23條自行立法,讓香港為保障國家安全承擔更大的責任,讓廣大香港市民一起為國家、為香港、為「一國兩制」而奮力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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