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經濟環境不斷衝擊各行各業,港人雖然努力不懈,無奈各處也常聞租客退租或公司提早結業,更甚是剛新租數月的租客就要即時退租,以各種原因要求在死約期內提早終止合約。
以合約法而言,如有一方要求在固定合約(死約)期內退租,則按法須賠償期內的一切損失給對方,包括期內租金及相關雜項。縱使法理在對的一方,在香港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序不單需時繁複,在高額欠款,費用更可能遠超想像,也許部分業主或會堅持合約精神拒絕退租。如不接受或試行商討,業主將面對租客直接關門或跑掉的風險,由於實際上沒有正式退租,除了要安排正式程序費時收樓外,更要考慮是否找尋失聯的租客處理賠償。
其實終止租約未必一定要經過法律程序,一般在合理的環境及可行情況下,業主租客應積極考慮與對方商討,只要雙方同意退租條件及安排,即可在書面確定下終止現有租約,業主能夠收樓順利再盡快放租,而租客可以免除事後責任追究。
通過商討解除租約的條款,比用法律程序更有效率,考慮租客未來已不能支付租金,還是盡快處理「止蝕」,減少期間租金之損失,再浪費時間金錢進行追討並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