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面對噪音問題時,應保持冷靜,採取合理的步驟來解決問題。(資料圖片)
在香港,租客入住後發現居住單位的噪音問題,租客是否可以因此提早終止租約,這涉及多個法律和實務考量。
首先,一般住宅已在大廈公契、法定條例或管理公司制定的噪音條款下,務求住客可享有安靜的居住環境。對於部份租客如對聲音敏感,容易受外來聲音困擾 (如鄰近學校、消防區等不定時鐘聲等),租客入住前本就有責任了解鄰近環境狀況。
其次是第三方或鄰居滋擾等同樣屬於業主不可控的情況,住客除自行向管理處或執法部門求助外,只能自行與業主協商處理,如最終未能解決,租客原則上只能無奈接受。
如果是附約物品產生正常雜音,如常見窗口冷氣機老舊,或下雨天時簷頂雨聲等,如租客未能證明該物品損毀或效能下降,業主同樣可以拒絕處理。
以上問題除了租約中有明確列出「安靜居住」的條款,並且租客能夠證明噪音問題,那租客可按條款處理,否則業主並無責任為此負責或接受終止租約。
任何情況下,租客應先尋求法律意見,了解自己在該情況下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專業人員可以幫助評估噪音問題的嚴重性及其對終止租約的影響。租客在面對噪音問題時,應保持冷靜,採取合理的步驟來解決問題,避免因衝動而做出不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