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案件編號:DCCC265/2022)。該案件於上周五(9月2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鍾沛權被判監21個月,林紹桐因健康原因獲得額外扣減刑期,即時釋放。法庭判決明確表明,任何行業,包括新聞業,都不能成為違法的庇護所,法律是社會穩定的基石,人人都要遵守。
一如所料,判決引發美國的「關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在社交媒體發表聲明,指責判決是對香港新聞自由的打擊;而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卡丁(Ben Cardin)則表示判決反映香港新聞自由遭踐踏。美國政府與政客對香港內部事務的無理插手,反映其對新聞自由原則的選擇性立場。若案件發生在美國,他們又會不會作出同樣批評?
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而是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若不當運用,在西方國家也同樣受到法律懲罰。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引用《歐洲人權公約》,強調新聞工作者必須以真實和準確的信息為基礎,才能獲得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與此相呼應,歐盟智庫於2015年4月30日發表的文章〈歐盟的新聞自由:法律框架和挑戰〉(Press Freedom in the EU: Legal Framework and Challenges)明確指出,新聞自由的權利並不意味它可以自動凌駕於其他潛在的衝突利益之上,例如數據保護、隱私權、名譽權和司法權等。因此,負責任地行使新聞自由對於維護社會秩序與公正至關重要。本案的判決清楚表明,新聞自由並沒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被告之所以被定罪,正是因為他們明知文章有煽動意圖,仍然提供發布平台,煽動讀者對政府的仇恨與不滿。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一個團體舉辦的國慶酒會(27日)上強調,任何人或行業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部分的保障。若媒體可以藉憑新聞自由逃避法律責任,則新聞將淪為假消息肆意散播的渠道,深深破壞社會的繁榮與穩定。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明確指出,行使言論自由需遵循特定的責任和義務,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故此,媒體在報導時必須遵循法律,不可散播煽動性言論或虛假資訊,危害國家安全。
美國政府及政客對香港內部事明目張膽的干預,以「人權」和「新聞自由」的名義企圖影響中國內政,不僅無助解決實際問題,亦是鼓吹香港社會內部對立和撕裂。以「誰大誰惡誰正確」的邏輯強加於港人,干涉我們根據《基本法》而享有的高度自治,干預我們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必定受到愛國愛港人士的嚴厲譴責和堅決反對。行使真正的新聞自由,只可以建基在法律之上,只可以在堅實的法治框架下,促進社會的透明與公正,而不是淪為他國政治操弄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