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修訂《逃犯條例》,有一點我極度不明白,就是明明引渡的其中一條世界通行的大原則,就是沒有死刑的地方,不能把可能被判決死刑的罪犯/疑犯,引渡到有死刑的國家。然而,不管是支持修訂《逃犯條例》,又或是支持一次性移交陳同佳的人,都好像忘記了這條通則了。
至於陳同佳在被控4項洗黑錢和盜竊罪,居然被還柙而不獲保釋,後來判刑29個月,這只涉及1.92萬元的「洗黑錢」,應該是全世界最小規模的案例了。兩罪判刑29個月,縱然法官講明了判刑理由,其實不外是把他在台灣殺掉的潘曉穎也考慮在內,縱是不是冤獄,但以此罪名,也是判得不合理地重。
對於修訂《逃犯條例》,我並無意見,反正我應該不會當上內地逃犯,通不通過也不關的我事。不過,民主派議員如楊岳橋和毛孟靜,曾經建議政府針對此案修例,並加入日落條款,「特事特辦」把陳同佳移交台灣後,,修例在短期內失效。
記得在2017年,有17歲少女因未成年而不能捐肝救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打算提出修例,將捐贈器官年齡18歲降至17歲,但設「日落條款」只生效至5月1日,政府和大部分議員亦答應配合,只是後來有26歲女文員鄭凱甄自動答允捐肝,此事才告一段落。
然而,一次性修例捐肝是一回事,因為這是救人,但為了移交一名逃犯而專門為他一次性修例,送他去死,又是另一回事了。
我們從小被教導的法治社會,在警匪片中也常可看到,就是明知對方是壞人,是毒犯、是殺人犯,但是苦無證據,又或者是不符合司法程序,都不可以拉人,將他繩之於法。
這原理很簡單,皆因所謂的「法治」,不單要寧枉毋縱,更加要符合司法上的程序正義,當正義和法治兩者有矛盾時,只能選擇法治,眼白白的看著罪犯逍遙法外……我們從小就是被這樣教的。
反過來說,如果法治只是在毫無疑問、證據確鑿的時候才去講,當兩者有矛盾時,便由正義先行,程序可以不理,甚至不惜為這一次的正義而去一次性修改法律,這就和我們向來所鄙視的古時法制沒有分別了。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