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業主在處理出租單位時,都只會採用坊間流傳的簡單租約範本,甚至有些只有口頭協議,並沒有訂立一份詳細條款的租約,因而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租約糾紛。為了避免這些不必要的租約糾紛,筆者建議準業主和準租客在簽署正式租約前,應先訂立臨時租約及清楚了解當中租賃條款細節。
當中最常見的一年死約,加一年生約,合共兩年租賃期,俗稱「12+1」。即是租賃期為12個月,期間不可退租,亦沒有退租權利,雙方要在租賃期後的第13個月開始,才能提出退租通知。這項條款主要是保護業主和租客的權益,以允許雙方有足夠時間決定是否繼續續租或退租,或者調整租金。
但有租客會對該通知期有所不明,為甚麼不能在12個月期滿之前,提出退租通知?其實在固定期後才可通知實對雙方也有一定好處,這更像是為了保障糾紛的一條保險絲。例如業主打算收回物業或加租,提前通知可能會給租客三心兩意,反正業主不續租,有機會引起租客以按代租及提早搬遷的意向。而租客提早通知退租也可能引起業主在安排維修上的拖延,簡單的人性推理問題。
總而言之,為了保障業主和租客的雙方權益,租約條款必須清晰明確。雙方應該在簽署租約前要仔細閱讀條款,若果遇到任何租務上的疑難,應該尋求專業租務專員尋求意見。這樣就可以確保租賃關係順利進行,並避免不必要的租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