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審訊踏入第10日,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七一,在灣仔駕駛插有「光時」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三道警方防線。高等法院3名指定法官裁定,被告3項控罪表證成立,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告須就全部控罪答辯。辯方今日傳召專家證人,以《元史:陳祖仁傳》解釋「光復」一詞,認為該詞不必然代表推翻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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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昨日已完成傳召所有證人。辯方要求法官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理據包括單憑「光時」口號斷定煽動意圖不合理、口號原意不具推翻政權意圖、被告撞向警員前曾煞車,以及警員傷勢不嚴重。但控方反駁,被告三次無視警員防線,加上行為引起途人拍手歡呼,明顯屬於煽惑。法官最終裁定,被告3項控罪表證成立。(詳見審訊第九日報道)
辯方冀傳政治學及社會學專家
辯方表示,被告將不會出庭自辯,但冀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包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兩人為案件共同撰寫辯方專家報告。法官認為辯方專家可提供政治學及社會科學層面的證供協助法庭,故批准兩人出庭,日後將再決定給予有關證供多少比重。
引用《元史》反駁光復不必然代表推翻政權
辯方傳召李詠怡出庭作證,李指,專家報告主要使用網上資料、WiseNews電子剪報、連登帖文、民意調查等協助分析。而就「光復」的意思,李詠怡不同意控方的解釋,認為該詞可翻譯成「recover」、「regain」,並引用《元史:陳祖仁傳》中「自古人君,不幸遇艱虞多難之時,孰不欲奮發有為,成不世之功,以光復祖宗之業 」,稱該句用意為提醒皇帝要努力得民心,否則祖業不保,反映光復的意思不必然代表推翻政權。
「光時」可開放給市民自行理解
李詠怡指,不認同「光復」應翻譯成「liberate」,認為「liberate」指「釋放」、「使獲自由」等,意思不等於推翻政權。而就「革命」,李認為其解釋是以「暴力手段推翻政治制度」或「社會重大變革」等,而「時代革命」則指這個世代中人們處事的重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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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又指,「光復」一詞早於2012年至2016年常見於香港,包括「光復上水」等事件,而「光復」行動之目的是從內地遊客及水貨客手中,奪回屬於港人日常生活的空間,恢復公共場所秩序。李續指,梁天琦及本民前在光復行動中為領導角色,故認為梁創作「光時」口號,是取用光復行動中「光復」的意思。李強調,反修例示威沒有領袖,而且很多人參與,認為「光時」口號可開放給市民自行理解,故認為口號可有多個不同意思,意境亦與梁天琦競選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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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審訊報道
首日:被控3罪 首宗國安法案件高院開審 被告唐英傑否認全部控罪
第二日:曾向唐英傑射胡椒球彈 警作供同意被告避開警員
第三日:警供稱原冀攔截被告 詎料突加速遂舉盾惟鬆手「彈開咗」
第四日:涉被撞倒警員否認作「人肉盾牌」擋車
第五日:控方召劉智鵬解釋「光時」 意指從當權者手中奪回香港
第六日:嶺大劉智鵬:「光時」口號與港獨有直接關係
第七日:被告中史差未必理解「光時」含意 劉智鵬:假設所有人均知其意
第八日:被告銀包「光時」貼紙疑遺失 官押後至明早再訊
第九日:辯方稱單憑「光時」歷史推斷被告意圖不合理 官明判表證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