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衝突,原審法官李慶年2021年裁定案發時24歲理大學生李俊皓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並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認為裁決有別常理。上訴庭經考慮後,批准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撤銷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李慶年重新處理,案件9月5日下午2時半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李慶年當時裁定,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李俊皓何時到達暴動的核心範圍、是否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逗留了在暴動的核心現場多久,也未能證明李俊皓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李俊皓身處現場的時間及地點,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
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潘敏琦指原審裁定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即使李俊皓指他因後腦流血受傷而沒有及早離開核心範圍,但他沒有出庭作證,故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彭寶琴質疑李慶年如何確認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但不能「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彭偉昌亦認為李慶年沒有考慮或解釋到李俊皓在警方驅散4分鐘後才被拘捕的情況。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