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被控2019年10月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早上在區域法院被判罪成;其中7人同時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另外1人藏有鐳射筆,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全部控罪罪成。
11名被告在親友陪同下,到區域法院聽取判決。案情指,在2019年10月6日,超過500名示威者在灣仔一帶聚集,與警方對峙,並多次向警方防線擲汽油彈及雜物,掘磚及拆鐵欄堵路,有人戴上口罩或防毒面具。
法官:他們選擇留下成為暴動一分子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各被告被搜出保鮮紙、口罩等,認為他們蓄意裝備參與示威,即使沒有證據證明各人曾有暴力行為,但他們選擇留下成為暴動一分子,壯大人群聲威,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裁定11人暴動罪成。其中7名被告因被捕時戴口罩或防毒面罩,被裁定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另外1人藏有鐳射筆,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