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進行。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文呼籲市民參與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2022年底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一方不服裁決,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接納今次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批准上訴許可,上訴聆訊排期在11月22日進行。
律政司就終極上訴提出2條法律問題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鄒幸彤,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律政司就終極上訴提出了2條法律問題:(1)對於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警方所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的合法性,而該禁止令亦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並確認禁止令;(2)如被告可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作抗辯,法院應採取什麼正確方法去考慮有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