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更新】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在2021年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的六四集會案件,在裁判法院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去年上訴得直,獲撤銷罪名;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今早(25日)10時頒布書面判決,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定罪。
六四32|鄒幸彤煽惑他人集結案 終院1.25頒判決
【1月22日更新】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在2021年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的六四集會案件,在裁判法院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去年上訴得直,獲撤銷罪名;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網站顯示,案件將於周四(25日)上午10時頒布書面判決。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控方提出兩項法律問題的爭議,包括被告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時,辯方可否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是否合法;另外,辯方若挑戰該決定,法庭應以甚麼準則考慮隨後裁決。
女被告鄒幸彤,原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鄒被指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文章,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