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起底」行為修例,昨正式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刑,違例者最高可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並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的權力,包括在沒有手令下作搜查及拘捕。條例亦增設境外管轄權,無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均可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相關起底內容,如拒絕移除同屬犯法。修訂草案將於明(16日)刊憲,下周三(21日)於立法會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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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兩級制罰則
根據政府提交的文件,修例擬設兩級制罰則,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只要有意圖或罔顧是否導致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指明傷害」,私隱專員可提出檢控,經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若確實導致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經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而「指明傷害」涉及的4種罪行元素,包括起底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境外起底均可要求移除
文件指出,由於網絡世界沒有地域限制,修例將設域外管轄權,無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只要資料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私隱專員都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相關內容。而有能力移除有關起底信息的港人,包括在港設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如社交媒體平台,均受條例規管,需要在指定時間內移除起底內容,違者同屬犯罪。
可無手令下拘捕及使用武力
修例提及,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的權力,並可向法庭申請手令,以搜查、檢取、扣留有關的電子器材,並將器材內的資料解密等,手令有效期為14日;惟在緊急情况下,專員亦可在無手令下作搜查。專員及獲其授權的人亦可在無手令下,截停、搜查和拘捕疑犯,若疑犯拒捕便可使用合理武力,其後須將被捕者帶到專員辦事處或警署,扣留最多48小時。拒絕接受調查者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