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的退休警司龍少泉在5年前買入愉景灣單位時,涉嫌訛稱單位供其父母居住,以便獲政府貸款及銀行按揭近600萬元,但單位卻用作出租,累計獲120萬元租金收入。他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期間准保釋。
龍少泉在1986年加入警務處,2019年晉升警司,2016年根據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並以668萬元購入愉景灣寶怡閣一單位,計劃規定,除非獲得豁免,物業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廉署早前接獲庫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案中罪行。
被告向廉署解釋,填寫申請書時未有詳閱相關的公務員規例,在出庭自辯時亦稱,銀行申請按揭則主要由妻子處理,未知表格上提及與父母同住。法官昨裁決時稱,認為被告必然知道單位不能租出,惟他蓄意隱瞞。
案情透露,龍少泉在2016年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入愉景灣一個連租約的物業,第二日向庫務署及滙豐銀行申請購樓和按揭貸款,分別獲207萬及390萬元,申請時訛稱父母將居於該物業。廉署調查後發現,被告在16年11月將單位出租,至去年8月期間,獲取租金共約120萬元。調查發現,被告購入單位時,他與妻子居於警方提供的宿舍,其父早在1992年離世,母親則一直居於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