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0更新】24歲被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被告被判即時入獄15個月。
被告在審訊時逐一替自己的行為解話,指幼童未必聽得懂指令,因此要以肢體觸碰的方式教導他們,即「好細力」拍打他們的臉或頭部。她又指部分幼童案發時不聽話,例如將沙鎚掉在地上,和互相「打嚟打去」,故出現了指稱的拉、扯或揈動作,重申是想他們休息,無意懲罰。
辯方大律師黃炎漢求情指,被告2018年完成幼教文憑,受僱於童樂居前曾任幼兒園教師,月薪更高,但她希望協助悲慘身世的兒童而入職。辯方稱,被告不當此為一份工作而是其志業,現因案要轉行,希望法庭另考慮9項控罪維持的時間不長而酌情判處社會服務令。
官:所有惡行在閉路電視無所遁形
裁判官列舉,被告打幼童R額頭再撥到地上,力度之大令其身後的G也一同跌倒;她打女童AA下巴及用玩具積木撞她,使其整個身體向一旁擺。被告又反手打不知名兒童,其頭部震一震、四肢著地隨即向後倒。裁判官再觀乎各幼童的反應,男童J被打時一直摀著臉,狀甚痛楚;不知名幼童被掟落軟墊時先是發呆,繼而因感突然、錯愕、不安和痛楚而哭;AK則作雙手抱頭動作,被告所有惡行已記錄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無所遁形。裁判官表示,已重複觀看所有涉案閉路電視片段,部分放大畫面播放,被告的證供與畫面大相徑庭,認為她美化自己的惡行、自欺欺人又砌詞狡辯,不接納為真相亦「無機會係真相」。
裁判官指,在童樂居居住的幼童都是原本家庭出現問題,需額外呵護,被告年紀與他們相差超過20載,卻恃此欺負他們,行為十分可恥。裁判官考慮案情、幼童反應、整體量刑原則等,判她即時監禁15個月,被告聽取判刑時一度拭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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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至今共有34名女職員被起訴及提訊。早前先後有5名被告認罪,她們分別被判囚4周至4個月19周。「童樂居」案件暫時有5名被告不認罪,其中1名被告否認9項虐兒罪,經審訊後,今(9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
控罪指,24歲被告李慧雯,報稱無業(前幼兒工作員),她被控9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控罪指她於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超過16歲而分別對5名1歲兒童,即男童G、K、R、AK及女童AA,1名2歲男童J及3名3歲或以下不知名兒童,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他們。被告持有幼兒教育高級文憑,曾任職幼稚園教師約1年半。她自2020年12月28日開始受僱於童樂居。 被告早前自辯,解釋曾用手觸碰兒童,但只為示意他們須停止一些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