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2019年12月民陣遊行前後,在多處檢獲槍械和炸彈。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屠龍小隊」及另一無名小隊的7名被告。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作開案陳詞,控方指被告擬於遊行放置2枚炸彈,再「全民執槍」槍殺警員。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指,被告計劃在遊行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兩者相距127米,其中一個放置在灣仔軒尼詩道英皇集團中心。控方說,小炸彈用作引警員去現場,引爆後迫使警員退後至大炸彈位置,再引爆威力達400米半徑的大炸彈。同時安排有人在對面馬路做槍手,用長槍射警員,待有警員被擊中和受傷,再進行「全民執槍」。
附近民居都會受炸彈影響
控方說警方拘捕被告時,在其家中找到可引爆炸彈的手提電話,若有電話打入,就會令鐵板發熱從而引爆炸彈,控方形容當時計劃已一切就緒。控方引述軍火專家驗證結果表示,2枚炸彈分別內含2公斤及8公斤炸藥,大炸彈中藏有鐵釘,如果在擠迫的街道引爆炸彈,可導致嚴重人命傷亡及財物損毀,附近民居都會受炸彈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