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作出檢控7名男女,涉案6男1女均不認罪,經歷81天審訊,9人陪審團自周二(27日)起退庭商議超過23小時,至今日(29日)在高等法院達成裁決,當中僅一名被告賴振邦被裁定一項串謀爆炸交替罪成,其餘6名被告均罪名不成立。除了罪成賴振邦及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等罪的張俊富須還押外,其餘5名被告即時獲釋。
控方不得就陪審團無罪裁決上訴
6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獲准保釋的劉佩凝步入法院,陪審團歷經約3日的退庭商議,一致或大比數裁定6人被控告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均罪名不成立,但第五被告賴振邦串謀爆炸罪交替控罪以大比數裁定罪成。
至於女被告劉佩凝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亦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李家田單獨被控的危害生命及管有槍械和彈藥罪名亦不成立,他在審訊期間,曾指被警方施加水刑而作出招認,惟警方對此否認。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以及3男6女陪審團審理。退庭期間,陪審團曾提出數項問題,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中「嚴重損害財產」的定義是甚麼,表示陪審團對此一直未有共識,希望法官提供例子說明定義。惟法官指「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亦不能以例子回答,著陪審員自行以「人生智慧」和「經驗」作決定。
翻查網上資料,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只能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交由高院上訴庭決定,由上訴庭頒下對將來案件有約束力的判詞。不過,相關決定不會影響被告原審時的無罪裁決。
眾被告裁決如下:
賴振邦,其中一項罪名成立
張俊富,無罪
張銘裕,無罪
嚴文謙,無罪
李家田,無罪
許湛榮,無罪
劉佩凝,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