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電機公司前經理,隱瞞自己和家人在一間供應商的權益,致使公司向供應商採購電子零件,6年半內詐騙貨款逾7,000萬元。被告今日(25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案件押後至12月4日判刑,現獲准保釋。
被告佘日榮(60歲),德昌集團前經理,於2006年加入德昌集團為助理經理,並於2015年晉升為經理,負責為集團挑選合適的供應商及採購電子零件。案情透露,德昌電機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驅動系統製造和銷售業務。根據集團處理利益衝突的政策,僱員不得參與任何供應商或客戶的業務,並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
批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10年9月核准益騰企業有限公司加入德昌集團的認可貨物供應商名單。德昌集團其後於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間,向益騰批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並支付貨款共逾7,000萬元。其後調查發現,被告與益騰唯一註冊董事兼股東育有一名女童,但從未向德昌集團申報二人的關係,以及在益騰的權益,並且從上述7,000多萬元貨款中收取共約740萬元。
應制定清晰機制 避免利益衝突
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