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文已指出,人並沒有天賦的「居住權」。亦即是說,人若是不肯付出代價,是不會無條件獲得「居住權」的。即使是理應獲得社會照顧的弱勢社群,他們可以有甚麼水平的居住環境,亦不是他們可以自說自話的,還得視乎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以及納稅人願意作出多大的承擔。
香港的情況很特別,香港的經濟發展水平很高,大部分人都願意努力工作去改善生活,亦願意拿收入的相當一部分去購買自己的居住權-自己擁有業權的房子。照道理,香港大部分人都應該可以居者有其屋的,因為大部分人的收入都足夠為自己的住屋付出建築費及發展商應有的利潤。
然而,香港僅有一半左右的家庭擁有自己的住屋,而且大部分都住得非常擠逼,居住環境遠比經濟發展水平與香港接近的城市差。這對香港人是不合理的,香港人覺得,我們既不是不願意工作,又不是沒有工作技能,又不是不肯付出代價,卻沒法居者有其屋,這如何說得通?所以香港人心有不甘,怨氣很大!
出現這樣情況的原因,是政府沒有為港人提供足夠的土地,導至地價升到普通香港人都負擔不起。過去政府之所以要這樣做,是擔心財政收入不足,非要依賴地價收入不可。這在開埠初期還說得通,因為當時香港極需低稅的環境,來推動進出口貿易;但現時本地的金融業與專業服務已相當發達,政府已可以減少對土地收入的依賴。近年積累的敗政盈餘已逾11,000億元,相當於兩年的政府總開支。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是完全有條件放棄高地價政策,讓港人可以「居者有其屋」,以體現港人應有的「居住權」。
為此,我認為政府應做到以下幾點(即使一時做不到,亦要視作政府的願景,立即開工努力去做,爭取在一定的日子裡達到指標):
(一)為港人開闢足夠的土地,讓所有收入付得起建屋費用的人都可以「居者有其屋」。
(二)制定法例以建立一個純為本地人首次置業所需的獨立民生市場,並把它與容許外來資金及本地投資者自由買賣的公開市場完全切割,以防民生市場的地價被外來的因素與投資因素所扭曲。這就需要在土地批租時,就以地契條文限定:(i)將來在土地上興建出來的樓宇,只能售予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資格的首次置業者。(ii)這些樓宇只能自住,不能出租作投資用途。(iii)這些樓宇將來再轉讓時,亦只能售予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以令這類居屋可以反覆發揮社會功能,而不是流入公開市場,變成可作投資的私樓。
(三)政府必須承諾,讓香港的永久居民,只要有負擔建屋能力的人,一生中都有一次購買這類居屋的機會;而不是只提供抽籤機會,聊備一格。
(四)在開始這項政策的初期只建500呎左右的細單位,以防富二代也來分薄資源。
(五)在開始時,只限收入低的家庭購買,並按銷售對象的負擔能力來訂價。將來土地供應較多的時候,才逐步開放給高收入的家庭購買。
只有這樣,香港人的居住權才能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