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正在捷克布拉格參加世界納稅人協會會議,代表香港與世界各地就交流自由經濟的最新發展。雖然香港在多年來也是排行世界最自由經濟體系,但每當有專家和筆者討論香港地契時候,發現他們都有很多誤解,甚至認為香港對契約土地私有產權保護並不足夠。最近發展局公布一系列簡化地契續期安排,可以說是排除了大部分人的憂慮。
有人或會認為地契續期安排,只是行政措施,並不用太過著緊。但其實這個問題背後涉及悠遠歷史原因,留下來的問題沒有理順也可以引發信心危機。因香港的土地「借來的時間借來的地方」,英國是和清朝簽訂不平等條約底下,才開始佔領香港,後來再進一步租借九龍和新界。
英國對於佔領回來的土地有極多經驗,所以首先會派出「量地官」量度土地界線,還清楚分明各個地段,這套「英式管治」就完全落實在香港島上,也出現了沒有年期限制的香港島土地契約。後來強制租借回來九龍和新界,也從此只批出有期限的地契,因為法理上英治政府根本沒有發「永久契」權力。今天有行山專家還不時在香港山頭野嶺,發現百多年前的「界石」古蹟。
但是在私有產權的保護概念底下,「永久契」才是終極保護產權的有效合約,所以多年來外國人對於香港這個獨特歷史因素留下的問題並不了解。曾有外國公司在香港計劃購買住宅作員工宿舍,但就因為地契問題而卻步。
發展局近日建議訂立法例,簡化住宅、商用、工業地契續期安排。擬議法例下,每批地契到期前,政府會提早刊憲,以「負面清單」方式宣布是否續期,即未有列出的地契代表已獲續期。以立法方式續期可以省卻業權人逐一簽立新地契的繁複手續,避免擾民,更有效處理日後大量到期地契。
簡化續期手續沒有改變1997年7月公布並沿用的土地政策,即是續期50年,免補地價,每年須繳付應課差餉租值(即物業全年租值)的3%作為地租。所有原地契條款會保留,只加入現行新地契已引入的土地執管基本條款。其實特區政府可以考慮將50年續期的做法,改變成999年「永久契」,這樣就更加徹底解決對於私有產權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