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審訊踏入第15日,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七一,在灣仔駕駛插有「光時」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三道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案件進入結案階段,控辯雙方就被告電單車插有「光時」旗幟、撞向警員,以及「光時」的解讀作結案陳詞。
控方重申,案發當日被告於港島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引起途人歡呼拍手,強調只須證明被告有傳遞煽動信息,而毋須證明他人是否有受被告煽動。而就「光時」見解,辯方強調無法證明控方證人的理解,與被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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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今早由囚車押抵高等法院。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就恐怖活動罪中「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和「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其他人的公眾安全」兩個控罪元素,案發當日被告駛至灣仔後,衝破警方四度防線,期間無視警員警告,就算警員曾向被告發射胡椒球彈亦沒有停下,最終撞倒三名警員。控方稱,肯定被告行為是針對警員,顯示他為實現政治主張,嚴重危害其他人的公眾安全。
至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強調只須證明被告有傳遞煽動信息,而毋須證明他人是否有受被告煽動,從而作出分裂國家的行為。控方指,被告當日駕駛電單車,沿途不斷有人向被告歡呼和拍手,均證明被告有傳遞煽動信息。
質疑辯方專家報告偏頗
針對「光時」的意思,控方依賴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以歷史和語言角度的解讀,認為口號帶有顛覆政權的政治目的,而辯方兩名專家證人並非中文或中國歷史專家,他們亦同意劉智鵬的見解是其中一個對口號解讀。控方質疑,辯方專家的研究報告中,於焦點小組部分所採用的問題偏頗、不完整和有引導性,無助法庭理解「光時」的意思,著法庭採納劉智鵬對「光時」意思的解讀。
辯方難證劉智鵬「光時」見解與被告相同
辯方下午作結案陳詞,就「光時」口號,辯方強調口號沒有一個固定意思,並非只有約定俗成及慣常用法,而每個人的理解均不同,認為控方無法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劉智鵬對口號的解讀正是被告對口號的解讀。而就辯方兩名專家背景,辯方稱兩人雖非歷史學家,但有尋找口號字眼的歷史意思。
被告曾煞車轉向
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指涉案三名被撞倒警員並沒有嚴重受傷,均只是住院幾日,重申被告駛近警員時曾煞車轉向,以避開警員,認為被告當日的行為沒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辯方續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影響到公眾人士,故稱不上是恐怖活動;另外被告攜有急救用品,亦持有急救證書,顯示被告到示威現場目的是為示威者施行急救。三名《國安發》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聽畢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認為需時考慮,將案件押至下周二(27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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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審訊每日焦點
首日:唐英傑否認全部控罪
第二日:曾向唐射胡椒球彈警員作供
第三日:警盾飛脫之迷 持盾警稱原冀攔截被告
第四日:涉被撞倒警員否認作「人肉盾牌」擋車
控方專家解釋「光時」
第五日:劉智鵬:從當權者手中奪回香港
第六日:劉智鵬:口號與港獨有直接關係
第七日:劉智鵬:假設所有人均知其意
第八日:被告銀包「光時」貼紙疑遺失
辯方專家解釋「光時」
第九日:辯方:憑口號判斷被告意圖不合理
第十日:李詠怡:不必然代表推翻政權
第十一日:李詠怡:香港不曾有主權如何重奪
第十二日:李詠怡:不認同梁天琦參選為推翻政府
第十三日:李立峯:理解口號不能忽視修辭
第十四日:李立峯:不認同口號普及全因中聯辦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