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等三罪,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周二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案發當日被告撞向警員前曾煞車,無意撞死警員,而被告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輕判。法官將案件押至明午3時判刑。
根據《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判處10年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則可判處3至10年監禁。
求情指案情屬較輕情形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求情時指,本案為首宗《國安法》案件,單是被告被定罪已清楚警告市民何等行為屬於犯法。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郭兆銘認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人被煽惑,沒有造成一對一的確實影響,故應屬於案情較輕類別。至於恐怖活動罪,郭指法庭沒有裁定被告行為屬於故意襲擊,而被告在衝破三條警方防線時均避開警員,沒有損壞任何東西,亦沒有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故應屬情節較輕的其他情形。
已真誠感到後悔望輕判
郭兆銘向法庭提交數封求情信,但選擇不在庭上朗讀,由法官自行閱讀。郭兆銘提及,被告在案發當日行為是「非常非常愚蠢」,但重申被告曾嘗試煞車,並非嘗試撞死警員。郭指,被告中五畢業,曾任職餐廳侍應,現時單身,並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單位,在獄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強調被告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郭又指,被告明白判詞內容,亦沒有提出反對,其生活現已嚴重受影響,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郭兆銘指,案件雖然涉及兩項控罪,但案發時同時發生,希望法庭判處兩罪刑期同期執行,但法官反駁,兩罪屬於兩種性質。控方呈交內地案例予法庭,法官指將按《香港國安法》,即本地法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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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審訊焦點
首日:唐英傑否認全部控罪
第二日:曾向唐射胡椒球彈警員作供
第三日:警盾飛脫之迷 持盾警稱原冀攔截被告
第四日:涉被撞倒警員否認作「人肉盾牌」擋車
控方專家解釋「光時」
第五日:劉智鵬:從當權者手中奪回香港
第六日:劉智鵬:口號與港獨有直接關係
第七日:劉智鵬:假設所有人均知其意
第八日:被告銀包「光時」貼紙疑遺失
辯方專家解釋「光時」
第九日:辯方:憑口號判斷被告意圖不合理
第十日:李詠怡:不必然代表推翻政權
第十一日:李詠怡:香港不曾有主權如何重奪
第十二日:李詠怡:不認同梁天琦參選為推翻政府
第十三日:李立峯:理解口號不能忽視修辭
第十四日:李立峯:不認同口號普及全因中聯辦示威
第十五日:控辯結案陳詞
特別報道:「光時」爭論 控辯專家對口號理解存分
判決:裁定口號涉分裂意味構成煽動 官稱「光時」是否具多種意義非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