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入國安案件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指,聘用Tim Owen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的決定,以及撤回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黎另亦提司法覆核指國安委決定越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開庭聽取各方陳辭後,今(19日)頒判辭裁定黎敗訴,拒批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申請人黎智英,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長。雙方主要爭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Tim Owen的簽證,是否超出其職權範圍,以及法庭是否有權判斷國安委的決定是否越權。
法院稱對國安委工作無司法管轄權
就申請人要求撤回入境處拒絕 Tim Owen 工作簽證的決定,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特區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須拒絕有關許可申請。判詞又指,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源自《基本法》,以《國安法》第12條及第14條作為連貫性的整體一併解讀,國安委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監督及控制,同時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包括法院在内,有關條文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立法原意十分清晰。
國安委的工作專屬中央政府事權,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不獲賦予任何角色或權力,法院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處理有關事宜的資格及能力。《國安法》第14條禁止公開與國安委工作的有關信息,若國安委的工作可受司法覆核,在法律程序過程中,這些信息便無可避免需要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
判詞又指,申請人依賴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在《國安法》下,起步點完全不同。對於國安委的工作,法院不獲賦予任何司法管轄權。無論如何,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均沒有超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入境處處長必須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並根據《國安法》合法行使權力,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沒有超越權限。判詞指,由於此案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絕後,有關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聘用 Tim Owen 抗辯的案件成為了學術討論。